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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托一般是为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受益人也是私人信托中的重要角色。那么,谈到信托受益人,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信托中的分配条款,也就是规定谁将在什么时候得到什么,在全权信托中我们知道是由受托人来考虑向受益人作具体的分配安排。在我们平时为客户设立信托架构或者出具信托建议书之前,有关信托资产如何分配,什么时间分配,以及以什么方式分配给谁等问题,也是我们重点询问和沟通的板块。
谁可以成为私人信托的受益人?
其中的重点就在于受益人的身份能够被确定。
那如何确定信托受益人?也就是受益人的身份能够被识别到,通常我们可以直接在信托文件上写明受益人的名字及身份证件,张三李四(如果是机构、比如某公司、或者佛学会,则写明机构的名称)。当然,也可以对一些还没出生或暂时还没出现的人来做受益人安排,比如自己的子孙后代、自己未来的配偶或未来子孙的配偶等。这种情况下,设立人可以在信托文件提供一个确定受益人的方法或者对受益人进行具体描述,受益人也可能被描述为一个类别,如果受益人被描述为一个类别,我们也需要关注这个类别是否可以满足受益人能够被确定的要求。
举个例子,假如我们老板打算设立一个信托,信托受益人定义为在宽善家族办公室工作满5年的职工,虽然里面没有说具体人,但是这种表述的受益人范围在理论能够被确定,信托可以成立。
如果我们老板设立的这个信托的受益人,描述的为“曾经支持或帮助过”宽善家族办公室的人,这里的描述过于抽象,范围太大,无法界定出确定的受益人,信托无法成立。
另外,再次重申一下,在这里的能够被确定,并不是要求受益人在信托设立的时候就一定存在。即使这些受益人在信托设立时还不存在,但是信托受益人的范围是能够确定的,信托还是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