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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和BVI的基金类型都很相似,但从法条制度上以及运用上是有区别的。
SPC,国内简称伞形信托(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或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在《开曼群岛公司法》(“《开曼公司法》”)以及英属维京群岛(“BVI”)《商业公司法》(“《BVI公司法》”)中均有规定,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公司形式。SPC作为单一独立法律实体,其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SP(segregated portfolio),每个SP与其它SP的资产及负债以及每个SP与该SPC之间的资产及负债均在法律上互相独立。你可以把SPC形象地想象为一艘航海舰船,船舱被分隔成了多个防水隔间(compartments),存放不同的货物,任何一个防水隔间万一进水,都不会影响其他隔间里货物的安全,而对外而言则是一艘浑然一体的舰船。--引用网络来源。
还有母子基金设立,专业基金,私募基金等等,这两个属地产品都有他们独特的优劣。
对于私人权益信托,有些客户喜欢隔离资产,所谓的保护,可是CRS的矛盾冲突如何面对,最终这两个如何分配设立呢?
从架构设计来看,涉及的会计报税,管理运营,保护资产等等,这些该如何合理,平衡的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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