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籍家族信托受益人

发布日期 :2023-12-21 08:38 编号:13046617 发布IP:27.26.1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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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族信托的利益安排角度看,家族信托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即家族私益信托和家族公益(慈善)信托。家族私益信托是家族委托人为了家族成员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目的是为家族成员安排信托利益;家族公益(慈善)信托是家族委托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目的是使家族财产为社会谋福祉。由于两种信托的目的截然不同,法律对家族私益信托和家族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利益安排规则完全不同,前者要求遵守受益人确定性规则,后者要求遵守公益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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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由于受益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在信托中单纯享受利益的人,信托的设立无需受益人的积极行为,受益人对信托的管理也无法定的义务,因此,根据《信托法》,即使受益人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具有成为受益人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对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确定,并不是很复杂。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换言之,自然人在其生存期间,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该组织依法成立之时、终于该组织依法终止之时,换言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依法存续期间,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外国人能否作为国内信托的受益人,是家族信托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众所周知,不少财富家族的家族成员因为各种原因加入了外国国籍,而我国是一个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一旦取得了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而成为典型的华裔外国人。许多人担心其在国内设立的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否可以包含外籍家族成员。

其实这个担心是多余的,我国《信托法》对于受益人的国籍并无限制性规定,《民法总则》对于民事权利的享有也不对国籍加以限制,任何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民事活动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外国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范畴,均受中国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只有法律对外国人取得某些类型的财产有限制的,外国人才不得成为以这些类型的财产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此时需要先行处分该类财产,然后再设立信托。其实,外国人作为国内信托受益人时,更需关注的是境内信托利益如何支付给受益人的安排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受益人的税收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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