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2:所有权、使用权及责任
对土地及森林资源的长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明确界定、建档并形成法律文件。
2.1 有确凿证据证明拥有对土地和森林资源的长期使用权(如土地所有权、传统的权利或特许协议)。
2.2 拥有法定及传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当地社区应保持对森林作业的控制,fsc国际森林认证,某种程度上是出于对他们的权利和资源保护的需要,除非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它机构。
2.3 要运用适当的机制,来解决有关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纠纷。在认证审核中,要考虑任何悬而未决纠纷的环境及事态。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大量纠纷通常会导致一项森林经营活动失去认证资格。
FSC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的非政府组织,其使命是通过制定受到广泛认可的森林经营原则和标准,fsc国际森林认证条件,促进世界范围内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利和经济上可行的森林经营。FSC由来自70多个国家的环境保护组织、木材贸易协会、政府林业部门、当地居民组织、社会林业团体和木材产品认证机构的代表组成,其国际中心原设在墨西哥瓦哈卡州的首府瓦哈卡市,2003年2月迁至德国波恩。FSC是目前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森林认证体系。
FSC的主要任务是:评估、授权和监督认证机构,为制定国家和地区认证标准提供指导和服务;通过教育培训和示范推广活动,来提高国家森林认证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能力。
FSC建立了一个全球网络,包括FSC国际中心、国家倡议和地区办公室。
FSC自身并不直接认证森林,它是标准制定机构和认可机构。它制定了全球统一的《FSC原则与标准》,fsc国际森林认证证书,并认可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截止2006年1月,FSC认可了15家认证机构。通过认证的企业有权使用FSC标志。
原则9:维护高保护价值森林
在高保护价值的森林中进行经营活动,应维护或加强这些森林的特征,并且始终要以预防的方法,来考虑关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各种决策。
9.1 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及强度对确定高保护价值森林的特征表现进行的评估。
9.2 认证过程中的咨询部分应把重点放在确定保护特征及保持其特征的选择办法上。
9.3 经营规划应包括并采取与预防措施一致的,并能保持和加强适应性保护特征的特殊措施,在向公众提供的经营规划要点中应专门列出这些措施。
9.4 应当进行年度监测,以评估采取的措施在保护和加强这些适应性保护特征方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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