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食品进口登记办理

发布日期 :2022-10-25 16:59 编号:7174287 发布IP:111.199.13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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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并生产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并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

 

同时包装并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0.1.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0.1.2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0.1.3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10.1.4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10.1.5 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10.1.6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10.1.7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照片)、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10.1.8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10.1.9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10.2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除提供10.1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0.2.1 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10.2.2 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10.2.3 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10.2.4 在饲料产品中有*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10.2.5 主要参考文献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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