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范围
(1)宠物饲料(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2)配合饲料
(3)浓缩饲料
(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5)精料补充料
(6)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45)》,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 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7)动物源性饲料
(8)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 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9)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