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婚姻律师 北鼎律师事务所 江干区专业婚姻律师

发布日期 :2019-03-15 11:23 编号:5125933 发布IP:123.58.4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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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常识误区:通过假离婚可以逃避债1务。

这种错误认识往往发生在自作聪明的当事人身上。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买房而由其中一方对外借债。然后在通过假离婚,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另一方,自己则净身出户。由此便认为债1权人拿自己也没办法,债1务便可以逃避。如果凭借假离婚便可以逃避债1务,那咱们国家的婚姻法立法专家们可就真的成了“专家”了。这点小伎俩早为专家们所了解,为此早已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予以治理。

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就是:法1院可以确定其为夫妻共同债1务,并判决由夫妻中的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与前妻或前夫共同偿还。



?婚后购买资产时如何保障个人财产之性质?

变卖婚前财产之后,钱一般可能用于:一是消费;二是购买其他资产。若需要购买其他资产,这时候要注意,全部用个人财产购买。因为新资产取得的时间是婚后,如果不是全部用个人财产购买,就可能导致新购买的资产变成是夫妻共同财产,更糟糕的是,下城区专业婚姻律师,新购买资产系双方合资购买:合资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江干区专业婚姻律师,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数额不限,下沙专业婚姻律师,即使一方出资100万元,对另一方只出资1块钱,也算是共同购买。对共同购买的财产,双方可以约定财产份额,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视为共同共有,将来分割的时候每人一半。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例如:婚后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出售所得价款用于购买新房,不足部分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夫妻双方的,则此时即便在出资比例上大部分为个人财产所付,但因双方已经进行不动产登记,确认两人为共同共有,则在分割时亦为平均分割,而非对个人财产支付部分确认为个人所有份额。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只有自然增值与孳息方为个人财产。还有以下规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专业婚姻律师,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则租金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个人财产尽量不要用于投资公司或者企业等,可以用于购买黄金或古董等财产,但是切记不要让对方管理你的财产,还是亲力亲为的好。



专业婚姻律师-北鼎律师事务所-江干区专业婚姻律师由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提供。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www.zj-bd.cn)是浙江 杭州 ,法律服务的翘楚,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北鼎律师事务所领导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北鼎律师事务所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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