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 :2018-11-21 17:49 编号:4964496 发布IP:113.110.17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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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相信还有许多人有一些疑惑的,下面企无忧通过举例说明的方式,给大家分享一些知识。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有什么补充的欢迎到企无忧网站www.zkwqwy.com咨询和讨论交流。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例】2018年1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也就是说2017年度汇算清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例】2016年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到2019年1月15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2019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19年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第四季度预缴时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2019年8月税务部门日常管理过程中(含稽查)发现其2018年度以后(如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不能直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应先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等认定机构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再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上例中要追缴2018年汇算清缴和2019年1-2季度预缴税款和滞纳金。

 

附: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4.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即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采用的是“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方式。

 

【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如符合认定条件,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按照15%预缴,年度再备案。

 

5.备案材料: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

 

备查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国科发火〔2016〕195号《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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