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证监会新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实践中,因为涉及不同投资者的类型(如保险机构、政府出资基金、部分存在特殊出资结构的投资人),一般会通过管理人、GP与相应投资人签署附属协议的方式来对投资人的特殊权利等进行约定,GP、管理人也会相应对投资人作出特别的陈述、保证等。对于附属协议的约定一定要谨慎,不能出现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集团化运作的合理性、必要性
《证监会新规》规定,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三)过渡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