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管理人新登记时: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自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提醒:各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需要提前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为必备材料,缺少该材料将导致材料不全而无法受理申请。
2. 初次备案基金产品时(补提):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初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 协会要求时(补提):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