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取证

发布日期 :2018-11-26 15:08 编号:4968283 发布IP:27.17.2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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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文件

 

关于举办“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和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是原建设部确定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单位。为了提高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从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以满足行业快速发展和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提升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中心决定在2018年继续举办“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请各物业公司、企事业房管负责人积极组织报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 在岗未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和新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

2.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已持有《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两年内未进行年检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为主要培训、学习、考试内容。

三、培训师资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师资库”教授、专家与学者授课。

四、培训费用及学习方式

1.取证班收费标准250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考务费和制证费等)。

学习方式为面授培训学习、网络课堂学习两种方式。

 

五、考试、证书及证书使用说明

考试:考试采用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试题库随机抽取试题,实行教考分离。

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印制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证书使用说明:

1.《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限于持证者在岗期间使用。

2. 本证书由全国城建培训中心统一印制,颁发。

3. 持证者在岗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4. 本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其它

1.参加取证班的学员请携带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学籍卡1张、证书1张);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1张。

2.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学员,报到时请带本人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进行继续教育记录、注册。                                 

                                 

 

 

 

附件:

 

关于物业经理岗位证书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人员是指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物业管理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还要求懂得建筑、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涉外物业还要求精通外语。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之一。

    《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建设部建教培 (98)第66号文件,全国城建培训中心被建设部指定为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单位。落实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住宅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的教培 (96)41 号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经理以及管理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的精神,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决定于2012年继续举办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班,培训期间将重点进行辅导和统一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岗位证书》。

      建教培 (98)第244条规定,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应定期进行继续教育。

 

证书样本: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批准文件可到学校查验!

新报咨询要求查验以前培训考试合格学员颁发证书,请联系QQ:4120588

新学员索取上次《物业经理岗位证考试试题》进行真题演练(只限已经报名学员),请联系1399559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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