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有迷信色彩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基金会的名称;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三)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四)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五)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六)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七)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不受理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担任的基金会设立申请;
(八)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三)《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ss杨宇qyfw
(四)《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五)《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
(七)《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