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明确要求,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部署,商标注册,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充分发挥品牌引领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就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商标权转让一,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代办南京商标注册,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第二,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第三,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代理南京商标注册,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四,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人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卷烟、烟和有包装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南京商标注册代办,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第六,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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