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22-05-07 17:32 编号:10096231 发布IP:144.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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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申请入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不满足高企认定条件:

 

1. 企业拥有或已申报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企业有一定创新能力且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入库程序

(一)企业填报。企业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经自我评价后,通过国家高企申报系统填报。

 

(二)区(市)推荐。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对企业填报数据合理性进行核查,确保材料完整并进行推荐。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四)入库确认。根据评审得分,择优遴选企业入库。

 

三、其他

1.企业在库期间经培育达到高企申报条件,且专家评审得分比入库时提高10分(含)以上或得分超过70分的,培育期内市、区(市)两级按1:1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内企业入库并通过高企认定,且当年享受高企所得税率优惠政策的,对其享受所得税优惠不足10万元的部分进行补贴。

 

2.对入库企业,优先推荐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提供税收政策辅导、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自主知识产权挖掘保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确认等相关业务培训。

 

3.高企培育库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培育期为两年。在库期间通过高企认定的,予以出库;培育期满后,未通过高企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4.申请入库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对于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入库企业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市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2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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