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能效实施规则

发布日期 :2019-07-08 16:29 编号:5422981 发布IP:120.229.1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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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仅使用城镇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 kW 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 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 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规定的燃气。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热效率(%); (5)额定热负荷(kW); (6)灶具类型(如:台式大气式灶);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1(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 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0720 的现行有效版本,热负荷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16410 的 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 式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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