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电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施工升降电梯的材料检验、机加工件的检验、外购件的检验、钢结构焊接的检验、外观表面处理的检验、钢结构件零部件的检验、整机装配的检验。
本规程适用于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
本规程适用于制造过程的检验,不适用于工地安装验收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26557-2011 吊篮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GB/T3811-2008 起重机设计规范
3 检验规程
3.1 钢材检验规程
3.1.1 施工升降机适用的钢材型号规格应符合图纸的要求,应按图纸规定的使用规格型号验收;
3.1.2 用于施工升降机的材料应有制造厂家的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材料的型号规格应与质量保证书中的材料型号规格相对应,应索要所验收材料的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
3.1.3 按供应部门所提供的采购单,对所采购的钢材进行外形尺寸及材料厚度的检验,其公差应符合等边角钢应符合GB/T9787-1988的规定;槽钢应符合GB/T707-1998的规定;工字钢应符合GB/T706-1988的规定;圆钢、方钢应符合GB/T702-1986的规定;结构用无缝管应符合 GB8162-87 标准的规定;
3.1.4 应对每批材料进行碳硫两元素的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GB/T700-2006和GB/T699-1999标准的规定;
3.1.5 升降机主要结构材料外观表面不得有腐蚀、点蚀、机械损伤现象,点蚀深度超过材料厚度的10%时不应使用。
3.1.6 适用于标准节立管不应有腐蚀,更不能有点蚀,当立管壁厚减少量为出厂厚度的25%时,立管应报废或标准节应报废。
3.1.7 钢材检验完毕应填写钢材进厂检验记录;
3.1.8 检验合格的材料入库后应标示清楚,避免材料混淆和混用。
3.2 机加工件检验规程
3.2.1 机加工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3.2.2 机加工件按图纸验收,未注公差按IT10精度验收。未注粗糙度按12.5级;未注倒角1*45度;未注圆弧R1;
3.2.3 机加工件表面应无飞边毛刺和锐角;
3.2.4 外协加工件应索要外协单位的合格证和零件的材质单,保证材质符合图纸要求;
3.2.5 需要试验的机加工件应试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3.2.6 入库后的机加工件应作防腐处理存放,并标示清楚。
3.3 外购件检验规程
3.3.1 施工升降机外购件主要包括驱动装置、防坠器、起重量限位器、上升、下降及门限位器、电线电缆及电器元器件、标准件、配电箱驾驶室等。
3.3.2 驱动装置
3.3.2.1 整套外购的施工升降机驱动装置应向供应单位索要制动电机合格证及型式试验报告、涡轮减速机合格证、整套驱动装置的合格证。
3.3.2.2 检验驱动装置两侧轮间距,判定驱动装置是用于650mm截面标准节还是用于800mm截面标准节;
3.3.2.3 检验驱动装置各处螺栓连接是否良拧紧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