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区工商局名称核准
1、冠以北京行政区划的;
2、北京市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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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名称核准
1、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中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
2、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 50%以上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企业集团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6、期货经纪机构、投资基金(不含基金管理公司)、母婴护理企业、煤矿、交易类企业(含交易类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注册在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局登记的企业
国家工商总局名称核准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4、特别规定:
4.1、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2、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限定语
4.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