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最新政策:自2018年12月1日起,我市人才引进落户手续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对落户资格进行审核。
根据《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人才引进落户申请人须依次选择到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落户,具体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下文【办理地点】。人才引进落户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在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2.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新区没有社保缴纳年限限制)。
(4)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新区没有社保缴纳年限限制)。
前期申请材料
已有用人单位的由专门经办人员或受用人单位委托人员持单位委托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首次办理的,还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复印件登记备案);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自己去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人才引进申请表》【已有单位的 点击下载】【没有单位的 点击下载】
3.符合引进落户条件所对应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凭学位申请的,应提供学位网验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他证书可审查申请人人事档案。
4.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
后期办理材料
申请人员接到准予落户通知后,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1.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市、区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落工作单位或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未婚者提供个人无房证明,已婚者需要提供家庭无房证明)
【无房证明办理指引:拿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出具),户口本(家庭出具)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可查询打印】
注: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
1.不动产权证房屋状况栏,规划用途为居住、住宅、宿舍的房屋;
2.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状况栏土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3.房产部门直管的房屋(不含公共租赁住房);
4.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是指:
1.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
2.房产部门直管承租使用证明;
3.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凭证,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凭以上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申报通过后再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