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吊装搬运单位

发布日期 :2018-11-28 16:50 编号:4971261 发布IP:183.13.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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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章  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应当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现场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并提供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条件。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检查,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从业人员发现作业场所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指引卡,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应急装备;

  (二)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实施;

  (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危险场所动火、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协议不得约定免除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海安达搬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金1000W 人员均持证上岗。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及叉车操作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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