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机构许可设立依据的规定内容

发布日期 :2019-11-12 17:17 编号:5774555 发布IP:183.13.20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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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开办诊所、医院的基本资质,基本的区别在哪里?自己要办的业务应该去申请的是哪一种资质 ?如何申请及办理,在审批时要注意哪些地方,准备的资料都有哪些,要注意的节点在哪里,查验现场的时候会遇到什么样的情况?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3)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4)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申请血液透析中心或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独资医院、门诊部、诊所的,须取得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核发批准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4.《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五条;
  6.《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7.《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卫医发〔2007〕303号)第七点;
  8.《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9〕31号)第五点;
  9.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9号)
  1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办〔2017〕151号)。

提示:
1.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2.建议医疗机构选址时,征询业主及周边相关权益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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