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股东面对滥用公司控制权时如何“反抗”?

发布日期 :2022-04-02 11:40 编号:10048062 发布IP:1.57.6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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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刘俊海教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司法判例数据库的检索,全国各级法院对《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适用总体而言保守谨慎有余,创新推进不足。截至2022年1月2日,引用《公司法》第20条第2款或《民法典》第83条第1款判令控制股东对弱势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例尚未超过十件,且裁判法院集中在上海。

多份裁判文书以原告未能举证被告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事实或滥权行为与原告损害缺乏因果关系为由驳回诉请。由于立法语焉不详,实践中还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且主要围绕公司请求权和股东请求权的边界划分和前小股东对控制股东主张索赔权的主体资格而展开。保护前股东索赔权的判例甚微,研究文献亦不多见。

4月7日晚20:00法律名家讲堂特邀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全程免费直播,论控制股东和实控人滥用公司控制权时对弱势股东的赔偿责任,聚焦公司法律实务热点、前沿问题。详情vx公众h:法律名家讲堂

本次直播围绕刘俊海教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前沿问题剖析与重要建议,为大家讲解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侵权属性、股东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原则及其例外规则、控制权利益共同体对弱势股东的连带责任等实务前沿问题。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二级岗位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

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与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分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暨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仲裁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暨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

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商法中心访问教授等

曾兼任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副主任研究员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主要代表作:

《现代公司法》

《现代证券法》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公司的社会责任》

《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

《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

法律名家讲堂上线了刘俊海教授的《公司法》实务应用和法律解读大专栏合集课程,专栏分为16个主题,时长大约34小时,涉及了公司法的方方面面。

内容包含: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良性互动、新《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框架建议、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司治理、公司个性化制度设计、公司股权、公司章程、企业家法治思维、公司争讼裁判思维、《公司法》解释方法、企业投资重难点、PE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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