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的在用储气罐,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进行自行检查,包括月度检查、年度检查、并在压力容器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如果需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必须时进行安全评估。
1、当储气罐材料为Q235-B时,最低使用温度应不小于20度。最低使用温度应为-20度。
2、视实际状况,对储气罐应进行定时排污和定期清洗,确保罐内的空气质量。不得在储气罐周围或储气罐上动用明火;禁止使用明火查看储气罐内部状况。
3、储气罐的维修、技术改造必须严格按《固规》的规定执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储气罐进行修理、技术改造或改为与原设计不符的压力容器。储气罐处于受压状态时,不得进行任何维修(包括紧螺栓等)以及对储气罐的锤击和其他物体的撞击。
4、压缩机的最大容积流量(即储气罐的实际进气量)如超过储气罐安全阀的泄放量时,使用单位应在其系统中加装压力泄放装置。
5、储气罐上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应当地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并定期进行排气试验,以防安全阀绣死;每六个月至少检验一次。
6、储气罐应放置平整的工作面,以避免使用震动使用过程中,避免由于工作面不平整,支架与筒体焊接处开裂,引起了安全事故。避免腐蚀性物料或腐蚀性环境下工作,如遇外壁油漆层剥落,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