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轮进口 包税砂轮进口货运 国际货运

发布日期 :2019-05-07 11:55 编号:5102385 发布IP:123.58.4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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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包税一般贸易砂轮进口货代,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砂轮进口,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包税砂轮进口物流,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之

联运中的责任

  如海上货运合同明确规定,该合同包括的某一特定部分的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某一Z定人履行,该合同也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之下,因发生事故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负责任。但是,如果不能在有管辖权的F院对实际承运人提起法律诉讼,则任何限制或豁免这种赔偿责任的规定均属无效。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上述这种事故造成的。

  如果货物是由实际承运人负责运输的,实际承运人需对货物在他掌管期间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担责任。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之

承运人的责任

  (1)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在下述起迄期间,承运人应视为已掌管货物:

  ①自承运人从以下各方接管货物时起: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根据装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其装运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②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以下各方时止:将货物交付收货人;遇有收货人不向承运人提货时,则依照合同或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特定的贸易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根据在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给必须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上述所指的承运人或收货人,包括承运人和收货人以及承运人或收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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