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东盟FORM E产地证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23-06-30 10:17 编号:6720235 发布IP:113.16.5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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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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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FORM E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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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FORM E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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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申请FORM E产地证,申请FORM E产地证注意事项,东盟FORM E直运规则,FORM E填写说明
 


       近日,某海关工作人员来到某企业,对其出口的一批汽车配件接头的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原来,该批货物从上海口岸出运后,在香港短暂经停,并未装卸货物,后运往目的港雅加达时,因未能提供《未再加工证明》,被印尼海关质疑货物是否符合直运规则。记者从宁波海关了解到,近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因为货物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规则而被退证查询的情况较多。
 
“未再加工证明”  英文“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
 
那么什么是所谓的直运规则,即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FORM E)第八条的规定,当出口方的产品运输经过任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视为从出口方向进口方的直接运输;如果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者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可证明1.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2.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3.以及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可视为符合直运规则。
 
记者从江苏南通检验检疫局了解到, 信年3月份以来,该局共收到28份原产地证国外海关退证查询。其中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E)的退证查询数量急剧增加,达19份,占退证查询总数的69%。而造就此原因的是东盟一些国家的签证要求比其他产地证更加严格,例如申请产地证的发货人是贸易公司,就必须在产地证上显示生产厂商的名称,但是中澳产地证可以填UNKNOWN;东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并没有对直运规则提出要求,如印尼就对转运的需要提供未再加工证明;签发往印尼的FORME,必须对于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要按照出口发票上的产品描述方式;企业对印尼的特殊要求并不了解,贪图简便,仍按照其他产地证规则申报产地证。二、企业在订舱时船公司没有告知他们是中转运输,并且,现在即使从第三地中转,船公司也不提供二程提单,只签发联运提单,企业并不知晓转运信息,从而不能向进口国海关提供相关证明;或者不熟悉签证规则,不知道需要提供未在加工证明,被拒享受关税优惠。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方案下,同意以此格式作为享受优惠关税的成员国为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方案下,输往上述任何一个成员国的货物,有权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主要条件如下:
 
1.必须是目的国规定的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产品减让表中所规定的产品;
 
2.必须符合由一个成员国直接运至进口成员国的直运规则,但如果由于地理方面的原因或因运输方面的要求而出现经由一个或数个非成员国的过境、转运或临时存储,也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3.必须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规定。
 
FORM E证书的填制:
 
一栏(Exp 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
 
第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指货物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专用栏: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六栏(M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第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此栏要求填写六位数以上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数量和重量,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
 
第十栏(Number):发票号与日期,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 orter):出口商声明,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同时填定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第十二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然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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