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东盟FORM E产地证填制规范

发布日期 :2020-04-01 17:27 编号:5593303 发布IP:180.142.10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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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东盟FORM E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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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新版FORM E说明:
1.凡申请办理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须在当地海关进行备案。
2.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提供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及原证的复印件,经核实,予以重发。
3.FORM E证书内容需要更改时,需提供更改申请书,由签证人员审核后,将证书上错误项目以横线划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或打印正确的内容,在正确内容周围加“*”截止符,签证人员签字,加盖签证印章


新版东盟FORM E产地证填制: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等。出口商或生产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此栏显示生产商(不是出口商)信息时,应在第11栏加盖生产商的中英文章,同时需在第7栏加注出口商的名称、地址;
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东盟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第4栏:供官-方使用(进口方海关使用)。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5栏:商品顺序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MACAO,HONG KONG,TAIWAN);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N/M或NO MARK);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内容,此栏打上"SEE ATTACHMENT",申请单位用空白纸制作带图文的唛头附页,签证机构加盖签证印章;对于多页证书的情况,续页一律使用Form E证书,不得用白纸作为证书续页。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及HS编码: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等);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商品名称后需填写商品的6位HS编码;商品名称及HS编码等项列完后,应在最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转口商出具的发票号等,可加填在结束符下的空白处;出口至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口国海关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发票,应在本栏目空白处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例如"THE THIRD PART:ALTEAD CO.LTD,HONGKONG";第三方必须为中国以外的第三方公司,不得为国内公司。

第8栏:原产地标准,此栏为原产地证书的核心栏目,填写要求:完全获得的,填写"WO";在一方境内由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填写“PE";由非原产材料生产; a: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即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的,应填写增值的百分比,例如“40%”(同时第9栏需加注货物FOB值); b: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填CTH。
符合特定产品规则的,a: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完全获得原产地规则的,填写""WO";b: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规则的,填写PSR(同时第9栏需加注货物FOB值);c: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除以上两种原产地规则外的,填写PSR。

第9栏:毛重、净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仅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填制价格):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的,则需加注G.W.(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对于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情况,此栏需显示产品FOB值,其余情况无需填写金额。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留空,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涉及第三方的,应注明第三方发票号。

第11栏:出口商声明:生产国国名应填写“CHINA",进口国国名必须是东盟成员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签证国家文菜、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请单位应在此栏加盖印章并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生产企业(非出口商)作为申请单位时,此栏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在提供给申请单位的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中英文签证印章",印章应加盖清晰,不能与签名重叠。签证人员的手签笔迹必须经总署统一向东盟备案,签名必须清楚,且与备案笔迹保持一致;如属重发证书,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___DATED____")

第13栏:此栏为后发、展览、流动证书和第三方发票等四项内容的勾选项目; 后发证书:申报日期迟于出运日期三天,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涉及流动证书:勾选"Movement Certificate"。展览证书:当产品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时,勾选”Exhibition"。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二栏中注明。第三方发票:当发票是由第三方开具时,勾选"Third Party 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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