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引进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副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者在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4.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的人员。
申报落户所需材料
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者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者取得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4.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申报落户所需材料
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二、积分落户
落户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
申报落户所需材料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积分落户卡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积分落户卡;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凭证;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三、居住落户
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申报落户所需材料
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局核准:产权人申请;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凭证;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允许其中的一位实际居住的产权人申报居住落户。落户申报人办理户口申报时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共有不动产权的单套商品住宅,只受理、办理一次居住落户。
四、亲属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投靠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2.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3.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落户;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5.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需要注意的是: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单位自管公房的凭证或者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