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市商务部门批准文件;
(2)票据式经营、租用有资质危化品仓储的经营企业可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但应提交:1.与供应方的合同;2.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3.与运输企业的合同;4.运输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3)零售门点带备货库储存经营的应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和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二)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仓储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零售(加油站)、气体充装的经营企业,须提供市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3.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无需提交)。
(三)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除应当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其它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四)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5.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6.其他
(五)企业重新申请颁发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