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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及变更要求
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商务部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商务部总部备案。未经商务部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以上的人*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经商务部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
向商务部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营业务:
【公司收购转让】【工商注测】【国家工商局核名】【代理记账】
【si募ji金产品备案】【企业大额资金摆zhang显zhang】【验资垫资】
【个人大额资金bai帐显zhang】【AAA级企业认证】【资金zheng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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