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公司注册的要求流程

发布日期 :2021-12-31 09:23 编号:7412105 发布IP:114.25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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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公司注册条件及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设置: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1.设立合伙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法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由两名以上符合事务所法规要求的合伙人设立。有五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额10万元以上。

 

2.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法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由两名以上符合本所法规要求的股东设立。注册资产评估师超过8人。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3.除本所法规规定外,本办法所称合伙人或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本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4.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资证明。合伙人或者股东的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经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转岗申请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内部管理制度。

 

 

5.省级财政部门决定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和组织形式。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资产评估机构的主要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申请人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时间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过户手续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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