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所称增加海外对外直接投资个人所得理应合乎下列标准:
(一)从海外新设子公司获得的利润总额;或从持仓占比超出20%(含)的海外分公司分回的,与增加海外对外直接投资相对性应的股利分配个人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域)的所得税法律规定征收率不少于5%。
此条所称旅游业发展、服务业、高新科技产业链,依照海南省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链文件目录实行。
对在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开设的公司,新购买(含建造、自主开发设计)固资或无形资产摊销,企业使用价值不超过五百万元(含)的,容许一次性记入本期成本在预估应缴税收入额时扣减,不会再分本年度测算折旧费和摊销费;新购买(含建造、自主开发设计)固资或无形资产摊销,企业使用价值超出五百万元的,能够减少折旧费、摊销费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摊销费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