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合伙人是自然人时:
(一)6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保险、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相关领域或投资行业相关工作经验;
(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三)合伙人超过一人的,至少有一人符合占20%以上股份的要求;
合伙人为企业法人时:
1.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要求为世界500强公司、上市公司或从事基金、证券、银行、保险、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相关领域重大项目的企业;
在税务、工商、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2.拟任命的代表、执行合伙人、基金经理、风险控制负责人及其他高及管理人员的要求:
在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有6年以上工作经验。以及适合拟议职务,的管理经验,而获委任的代表必须有超过10年的工作经验;
近五年内没有因重大刑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证券、银行、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3.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要求:
应有实际办公用房,并提供红色租赁凭证等用房证明文件。
二.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字样,并在其业务范围中标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字样,体现受托私募基金的特点。
业务范围参考: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服务(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限制类项目;不准公开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根据法律、国务院法规,行政决定等需要审批的,不得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管理业务。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