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办互联网药品服务证,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价格

发布日期 :2024-03-19 15:25 编号:6751064 发布IP:58.247.8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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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办互联网药品服务证,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价格

申请在本省从事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4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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