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思路企业服务责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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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13910617541
斗转星辰,硕果累累。研究院成立至今两年时间,先后为青岛平度市、潍坊诸城市乡村振兴在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政策体系、人才培养、农业技术、标准体系等方面,提供了常态化、持续性智库服务支持,进行乡村振兴智库“齐鲁样板”的新探索。
1.现在还能新注册研究院公司吗?
2.注册公司都需要什么材料和条件呢?
3.研究院有几个类型呢?
第1;
4.凡是以研究院为结尾的公司都已经不能新注册了
5.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停办了
6.如果您想办理研究院公司的话可以考虑去收购一家
第2;
7.注册公司需要提供2-3个公司名称
8.提交所有法人股东的身份信息
(如果个人是股东需要提交身份Z复印件,如果公司是股东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公章)
9.提供地址
(住宅楼可以,只能是写字楼,我们可以提供,如果自己有地址的话需要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盖产权人公章的和住所证明盖章)
10.确认注册资金填写多大
11.确认股东占股比例
第3;
12.研究院分为个人独资,合伙投资,集体所有制三种
13.个人独资是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集体所有制是可以多个股东但所有股东的占股比例加起来都不能超过半分之四十九,因为自然人必须是大股东。
14.研究院的种类;中医研究院,医学研究院,教育研究院,工程科技研究院,自然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研究院,教育科技研究院,测绘技术研究院,大数据研究院,数字信息研究院等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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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的转让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那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