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售前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有关批准设立文物商店的批准性文件复印件;
2、请示性文件。内容包括:需要审核文物的类别、年代、数量、来源、地点及预约工作的时间;
3、填报《北京市文物商店售前文物审核表》(暂定名)和需审核文物的清单;要求一式两份;
办理条件:
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申报材料:
1、设立文物商店申请书;
2、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证明;
3、 5名以上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 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
办理时间:审查批准设立文物商店的时限为15日;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