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审批疑难国家工商总局核名【张立轩 132-6186-5559 徽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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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通过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后由工商部门向许可部门采取“双向告知”“一网推送”形式,将企业信息推送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涉及审批部门、许可部门,实行“专人办理指导、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共同完成“证照分离”事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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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没有国际);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表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國务苑决定设立的企业,需國务苑的批准文件;
4、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我公司代理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三、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國务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四、国家工商总局名称变更核准申请材料-非总局登记的企业
本文所述内容是指不在工商总局登记注册,但需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企业变更名称。步骤如下:
1.应当先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盖有登记机关行政章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带盖好章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以及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到工商总局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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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审批疑难国家工商总局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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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整合网上登记服务平台和全程电子化申请平台,实现了两个平台的融合;更新优化手机移动客户端,实现了申请人在线签名功能;不断完善推进第三方身份确认方式,实现了北京工商网上登记辅助模块在支付宝-城市服务上线;不断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在身份确认、业务申报、执照发放、档案查询等方面实现了电子化、零见面。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营业执照比传统登记流程简化了60%,不仅降低了大众创业成本,也节省了企业等候预约时间,有效缩短了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