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转让 金融许可证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5-20 10:07 编号:5092720 发布IP:115.171.1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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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转让 金融许可证公司
 
我们现在受客户委托转让一个金融许可证的公司,金融许可证,可以做的业务非常广,成员单位的贷款,存款,融资顾问,融资租赁,保险代理,票据贴现业务都可以做, 公司没有问题,可以随时对接尽调。 这样的金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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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是在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制度下建立起来的,该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强化了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增强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
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更加注重内部控制与内部管理,金融监管也从重机构、业务审批,走向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持续性监督,原来的金融许可证制度已经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并且,随着许可证变更事项 [2]  
 
越来越频繁,原做法在现实中已给监管当局和被监管单位造成较多不必要的成本。在这种形势下,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简洁、高效、完善的原则,在总结研究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金融许可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银
 
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制度的管理从内容到形式均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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