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也规定了上述内容。
财税〔2020〕31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特别规定,享受优惠税收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实质性运营”。但该通知仅对此有一个概括性的定义:“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并没有更加细化的认定标准和内容。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后,大量企业在海南新设或者迁入,仅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据披露,全省新设企业就有40.17万户。但是,也带来一个问题,其中有相对数量的空壳公司,实际经营地并不在海南,只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另一方面,由于对“实质性经营”的认定标准还没有完全细化确定,因此在相关部门在落地执行时仍然存在理解上的模糊空间。
2021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对“实质性运营”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一方面,明确“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另一方面,也规定“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近日发布的这份《补充公告》,是对上述细化内容的进一步定义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明确了相关定义
对《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中的核心词语,进行了完整可操作认定的定义,包括:什么是“生产经营在自贸港”,什么是“人员在自贸港”,什么是“账务在自贸港”。
二、增加了负面否定的规定
00001. 只有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00002. 只要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网上看到仍然有很多的文章和视频在推介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优惠,也有人还在打听新规出台后还有没有办法规避“实质性运营”的审查。
其实,走路的时候偶尔要抬头看看大致的趋势。现在的趋势:1、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国家战略,**不允许只是搞个税收洼地;2、金税系统已经四期了,马上升五期了,这方面不会有太明细的漏洞了,即使有,也会很快打补丁或者通过解释解决。
曾曾 1771068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