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势创行私募基金出问题投资人的钱怎么办代表法人变跟

发布日期 :2024-05-13 14:28 编号:13322625 发布IP:120.244.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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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费的计算

管理人的收入来源通常包括两个,即管理费和基金收益提成收入。后者指基金在收益分配中没有按照出资比例,而是按照一定比例(比如LP:GP=80%:20%)划分给管理人的收入,也称为carry收入。

管理费的收取主要会考虑以下一些因素:管理规模、管理人的以往业绩、给予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等。

管理费的基本计算方式为:

管理费=计算基数× 管理费率×管理时间

如任何一年适用管理费计算基数、费率不同,应分段、分别计算。合伙企业每年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为全体有限合伙人每年应承担管理费之和。

1: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收取方式

管理费的计算基数是管理费计算中的核心,通常以基金规模,即基金的认缴额计算。多数情况下,GP不承担管理费,即GP的认缴额不计入计算基数。

以下为管理费的几种计算方式。

(1)、不同的计算基数

以总认缴额作为计算基数。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每年按照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

以LP认缴额作为计算基数。

理费按日历年度预先、平均支付,由合伙企业以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向管理人支付。

(2)、按照存续期计算总时间

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5年,年管理费率为1%。

(3)、按照不同管理费率分段计费

自初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届满之日,年度管理费为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的2%;

投资期届满后,年度管理费为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的1%。

(4)、一次性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为有限合伙人本次实缴出资总额*管理费率,本基金的总管理费率为8%,一次性收取。

(5)、计费期间不足一年情况下的管理费计算方式

按照实际天数

相应计费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该等期间的天数占365 天(每年)比例计算相应计费期间的管理费。

按照日历年度计算

初个收费期间以初次交割日为起算日并按初次交割日所在日历年度所余实际天数计收;但投资期结束后的初个收费期间以投资期结束日后首日为起算日、投资期结束日所在日历年度所余实际天数为初个收费期间;末一期管理费收费期间的起算日为该日历年度的首日、截止日为合伙企业终止日。

按照收费区间计算(12个月为一个收费区间)

管理费每12个月预付一次,每12个月为一个收费期间,第1个收费期间为有限合伙支付首期管理费之当日起12个月,以后收费期间依次类推。

(6)、管理费计算基数按照认缴总额减去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计算

对于存续期间频繁有项目退出的天使基金或VC基金来说,项目退出意味着实际管理资金减少,因此该计算方式对此类基金较为合理。

合伙企业每年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以认缴出资总额扣除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为计算基础,每年按2%的年度管理费提取。

年度管理费=(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2%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 - 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 2 %×(实际天数/365)



顺势创行私募基金出问题投资人的钱怎么办代表法人变跟

为此,就分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架构设计而言,《资管新规》带来的一个重磅冲击在于劣后级份额(不含中间级)将不得低于50%。对于此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以高杠杆比例引入优先级资金的普遍现象,未来将逐步面临消亡。(仍需注意,出资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需待监管部门另行出台规定)



在合伙型基金中,存在“认缴”和“实缴”的区别。笔者认为,按照《资管新规》的监管精神来理解,不论是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计算基金的分级比例,都应当符合《资管新规》的上限要求,否则丧失了监管的意义。



2.负债比例限制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其中,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与普通的私募资管产品对比,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这意味着,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拟以其管理的基金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其应向下穿透核查底层资管产品的总资产状况,并结合上述负债比例的限制谨慎考虑嵌套投资决策。

3.转委托的禁止

《资管新规》要求,“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根据笔者理解,对于发行了分级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上述规定意味着:

第1,其不能将基金委托给其劣后级投资者(有可能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能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如下图所示:

第2,其不能将该基金嵌套投资其劣后级投资者发行的其他资管产品(因资管产品嵌套投资其它资管产品的,视为“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如下图所示:

对比之下,根据证监会《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不适用于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各类私募基金),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认购了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可以同时接受该产品之管理人的委托担任投资顾问(即“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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