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相对应的办公室及库房

发布日期 :2024-04-24 10:04 编号:10127424 发布IP:120.246.1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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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经营Ⅲ类、Ⅱ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二)经营Ⅲ类医疗器械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1.经营类代号为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2.经营类代号为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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