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典当行转让信息大全 典当行设立变更要求

发布日期 :2024-01-16 01:03 编号:13106854 发布IP:114.25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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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典当行转让信息大全 

设立及变更要求

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以上的人*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

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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