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转让所持股权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 :2023-12-14 15:37 编号:12796024 发布IP:116.25.14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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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转让所持股权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转让所持股权没有25%的企业所得税,其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后,再分给合伙人个人的时候,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替代为申报。公司合伙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缴纳即可,实务中没有争议。

自然人合伙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两种:第一种,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率,是20%,第二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是5%-35%。

情况一: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情况二:创投企业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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