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做基金管理人备案对管理人有什么要求

发布日期 :2024-06-16 19:53 编号:10670171 发布IP:114.246.3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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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证监局报告
新登记完成的管理人,自登记完成10个工作日内,要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二、办公场地要求
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三、高管要求
■ 证券类管理人,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各类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 进行高管人员变更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员工人数
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五、冲突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融资、融资租赁、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六、严禁股权代持
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股权要求
■ 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 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 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八、关联方
■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基金管理人登记。
■ 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九、中止办理情形
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基金管理主业,与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经营要求,偏离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或者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不予登记情形
申请登记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一)申请机构违反《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融资、融资租赁、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完成登记后应特别知悉事项
■ 新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登记。
■ 自2016年2月5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同时暂不受理已登记且尚未备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十二、重大事项变更
■ 管理人进行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 已登记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于此类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 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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