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上海市内注册、拟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均应当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其中:
1、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接受赞助、向演出单位或个人支付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等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2、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1)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2)从事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3)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3、演出经纪机构可承办的营业性演出涉及以下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
4、申请条件
a、有3名及以上的演出经纪人员
b、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演出经纪的资格证书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