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资产挂牌融资通道
定向融资计划:可发行一般类民营企业定融计划;一般债券收益权,应收款收益权等。让您的产品更合规、渠道合法化。定融产品也不属于资产管理类业务。本质而言,定融作为直融类业务,无论是定融产品的受托管理人、金交所,均没有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投资,投资人系根据挂牌方通过金交所展示的融资信息,认购产品。 定融产品资金投向单一且固定,投资仅仅指向挂牌方。当然,目前监管对这个问题没有给出明确态度。但可以明确的是:资管新规不适用于金交所的此类业务。但为了合规起见,金交所绝不可以参与产品管理,不可以接受投资人委托,不可以沉淀资金形成资金池。
定融计划风控困局--对于定融计划产品来说,要赢得市场认可,必须保障产品的安全性。而产品安全性的保障,需要依赖于产品风控设计。首先对于这一模式产品,其对应的底层就是融资方主体,并不存在所谓的底层资产。因此,在穿透架构上也只能到融资方这一层为止,其终资金用途较难监管,所以在风控设计上,只能围绕融资方主体做文章。其次,其增信措施主要为担保或抵押,常见是担保措施,其他增信措施较少,所以担保方担保实力格外重要。
金交所挂牌各个参与主体
1、挂牌方即融资方。挂牌方作为金交所会员,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发行定融产品。
2、认购方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认购产品。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3、担保方(若有)担保义务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在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应偿付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4、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一般由挂牌方聘请,代投资者办理担保手续,成为抵质押权人;并在同时监管产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当发生兑付逾期或预期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将代认购者进行追索,要求挂牌方补充担保等。
5、承销商。承销商一般由挂牌方聘请,负责按发行条件为挂牌方的代理去推销产品。挂牌方会向承销商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当然,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募集期满后即停止销售。承销商没有购买余额或承诺包销的义务。
6、监管银行。监管银行会同挂牌方、受托管理人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对资金流转、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7、金交所。金交所会为定融产品提供信息登记备案、产品挂牌展示、资料档案归集、数据支持以及根据约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