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mm | Q420C | 切边 | 8100 | 2200 |
20mm | Q420C | 切边 | 7850 | 2200 |
20mm | Q420C | 切边 | 8100 | 2200 |
20mm | Q420C | 切边 | 8100 | 2200 |
20mm | Q420C | 切边 | 8000 | 2200 |
20mm | Q420C | 切边 | 8000 | 2200 |
20mm | Q420C | 切边 | 8000 | 2200 |
20mm | Q420C | 切边 | 7700 | 2200 |
临时价格干预的依据及特点
1.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但法律条文毕竟是粗线条的,必须有具体的执行办法,才具有可执行性。1997年12月颁布《价格法》后的10年间,由于我国物价长期处于稳定状态,具体的执行办法一直没有明确。这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范围、对象、程序、违规的认定标准与罚则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终于使《价格法》第三十条具有了执行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可将《实施办法》视为《价格法》第三十条的实施细则,它使《价格法》为主体的价格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2.辅助性。物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是供求失衡,或是需求大于供给,拉动价格上涨;或是成本增加,推动价格上涨。解决供求失衡问题当然应主要靠供求总量调节。目前,我国市场调节价在商品和劳务总量中的比重达90%以上,市场机制已居主导地位。避免明显通货膨胀的根本措施,显然也应是供求总量调节,或扩大供给,或抑制需求,或二者兼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属于对微观行为的限制,肯定不能起主要作用。所能期望的,就是在总量调节措施效果尚未显现之前,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人心、防止事态恶化。对此,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识也是清楚的,已明确地将之界定为特定条件下宏观调控的一种辅助性措施。
3.必要性。尽管临时价格干预属于特定条件下宏观调控的一种辅助性措施,但并非可有可无。无论是以毛泽东的矛盾论为根据,还是从系统论出发,辅助性措施所以成立,是因为它所针对的问题是事物整体或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同感冒病人吃退烧药一样,退烧药并不能杀死或抑制感冒病毒,但它可减少因高烧而引致的其他并发症。我国虽已基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整体上仍处于过渡转型阶段。这种转型不仅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上,法治程度低、行为短期化等,也都是过渡阶段不可避免的产物。因此,我国宏观经济层面出现的问题,并不完全源于宏观经济政策和管理,也与微观层面存在的问题有关并相互交织。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无长期打算,不讲信誉,特别是在市场物价波动时期,跟风涨价甚至哄抬物价的情况并不鲜见。尽管这些问题属于微观层面,但由于它加剧了社会的恐慌情绪,将局部失衡问题放大,进而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扰动。因此,在过渡转型阶段,“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及时、适度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临时干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