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FORM L中哥FTA原产地证办理费用多少

发布日期 :2022-03-01 08:54 编号:5630132 发布IP:183.39.14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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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哥自贸协定覆盖领域全面、开放水平较高。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哥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共同迈进“零关税时代”。中方的纺织原料及制品、轻工、机械、电器设备、蔬菜、水果、汽车、化工、生毛皮及皮革等产品和哥方的咖啡、牛肉、猪肉、菠萝汁、冷冻橙汁、果酱、鱼粉、矿产品、生皮等产品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在服务贸易领域,在各自对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哥方将在电信服务、商业服务、建筑、房地产、分销、教育、环境、计算机和旅游服务等45个部门或分部门进一步对中方开放,中方则在计算机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翻译和口译、体育等7个部门或分部门对哥方进一步开放。双方还在知识产权、贸易救济、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合作等众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中哥自贸协定谈判于2009年1月正式启动。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密集磋商,中哥双方于2010年4月8日正式签署自贸协定。中哥自贸协定的谈判和签署,体现了中哥两国通过加强合作,共同深化经贸关系和携手实现互利共赢的决心和信心。中哥自贸协定的正式实施将促使双边货物贸易、服务和投资等领域的合作深入发展,并为两国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注入新的活力与内涵。近年来,中哥在双边贸易、投资、承包劳务等领域进行了良好的合作,双边经贸往来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哥斯达黎加已经成为中国在中美洲地区的重要贸易伙伴,中国也成为继美国之后哥斯达黎加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10年,中哥双边贸易额达3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9.2%,其中中国出口6.9亿美元,进口31.1亿美元。哥斯达黎加日益成为中国在中美洲地区主要投资和贸易国之一。
哥斯达黎加在进口方面还有以下规定:
(1)海关手续。哥斯达黎加是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其海关法律框架基于中美洲海关统一代码(CAUCA III),包括《海关总法》(1995年10月20日第7557号法律)和海关总法修正条例(分别包含在2003年8月18日第8373号法律和2005年9月21日第8458号法律中)。
(2)海关估值。根据2000年9月5日第8013号法律,哥斯达黎加实行WTO海关估值协议(CVA),并在2004年10月7日颁布的第32082-COMEX-H执行条例中加入了中美洲海关货物估值法规的部分内容。
(3)原产地规则。哥斯达黎加作为中美洲共同体成员适用原产地优惠政策,并对加拿大、智利、多米尼加、墨西哥、巴拿马等国产品在贸易协定范围内适用原产地优惠政策。
(4)关税。哥斯达黎加关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进口税,其政策框架是中美洲关税体系,采用HS分类代码,2007年1月1日起采用新版HS修正案;二是根据第6946号法律实行的1%的附加税。
(5)进口许可、限制及禁止。2001年哥斯达黎加依据第7473号法律取消了进口许可。2003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总法》,2005年2月8日进行了修订。
(6)反倾销、反补贴、贸易防护。相关的法律框架基于WTO规定及24868-MEIC法令。2002年8月12日第30637-MEIC法令规定了不公平贸易及防护措施办公室的职能。
(7)技术标准。2002年5月21日哥斯达黎加实施质量体系法(第8279号法律)。
(8)检验检疫。《植物检疫法》(第7664号法律);《动物安全保护法》(第8495号法律)于2006年6月1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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