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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智利原产地证:
中智产地证申请时间: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0天内申请办理,货物出口30天后,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出货后签发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签证时不需要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智利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第一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OWN)”。
第三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四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五栏:由进口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六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
第七栏:注明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个。
第八栏: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第九栏:注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并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查验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如果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货物描述结束后,应在后面添加“***”或“\”(截止符)。
第十栏: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第十一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人必须按照下表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十一栏中注明其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人申报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1栏
1.完全原产 "P"
2.含进口成分,区域价值大于或等于40% RVC
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PSR
第十二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十三栏:应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发票价值填写FOB价。
第十四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写,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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