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备案的要求

发布日期 :2024-04-23 14:16 编号:11072320 发布IP:210.22.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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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通常是指自己不
拥有船舶,但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经营者。

  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及性质的不同,无船承运人可分为以下3类:

  1. 承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是在自己确定的运输路线上开展运输活动,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提
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在实际业务中,他是契约承运人,并非由自
己完成运输,只能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运输,并在目的地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2. 转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专门从事转运,他们在主要的货物中转地和目的地,设有自己的分支机
构(办事处)或代理,从托运人或陆上运输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签发提单,然后办理接续
运输、中转、发货,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由海上承运人完成海上运输,在目的港接受货
物后,再向收货人交付。该类型与承运人型的主要区别,是它并不限定运输路线,不仅可选
择合适的承运人,也可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

  该类型与承运人型的主要区别,是它并不限定运输路线,不仅可选择合适的承运人,也
可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目前,许多船公司在揽货方面,对转运无船承运人有较大的依赖
性,因此,转运人在为自己揽货,经营转运业务的同时,积极地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代表
承运人办理接受、交付货物,装、拆箱,托办、代收运费等业务,并从中获得收益及运费差
额。

  3. 经纪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在揽取不同货主货物后,原则上不直接对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而是采用
“批发”的方法,按运输方式和流向,成批交给转运人型或承运人型的无船承运人,并由他
们签发提单。由于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经纪人特点,所以称为经纪人型。

  在海运业中,无船承运人(NVOCC)和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常被混淆不清
,互换使用。

  货运代理人:从严格概念上来说,是确保从卖方处提货并在合适的价格和适当的条件下
,以合适的价格和路线从原地提货,并在所需的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在国际贸易进出口领域中,货运代理人通常负责仓储、进出口报关、订舱、货物运输、
尾程派送等。根据委托人需求与自身情况,货运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成为货运代
理人,理论上如果具备根据客户要求安排货物运输、与承运人协商运费、安排清关等能力,
则可成为货运代理人。

  而要成为无船承运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依法办理提单样本登记、交纳保证金、填
写《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后才能成为无船承运
人。

  并且在业务上,无船承运人主要涉及: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
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
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
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等等。

  此外,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在法律地位上也存在不同,货运代理人只对委托事项负
责,其代理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无船承运人承担承运人义务,对货物运输按合
同全程负责。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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