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鉴定 有机树脂类废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发布日期 :2023-02-01 09:16 编号:11444570 发布IP:14.221.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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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固废鉴定方法: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G86(HJ55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属于第Ⅰ类固体废物。按照G86(HJ55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高允放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属于第Ⅱ类固体废物。
危废处置要做到无害化,不能让危废流入环境,在做到无害化后,要尽量资源化,把可以再利用的东西拿出来重新利用,减量化则是工业产废企业的职能,需要通过整个工艺技术升级、流程管理等方式,提率,集约化发展,让企业少产生危废。
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及标准
一、编制危废鉴别方案
根据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判定出需要进行鉴定的固体废物,出具鉴别方案。例如矿山选矿的尾砂、废石,废水处理过程的污泥等。
注意:明确在《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固体废物,不需要鉴定,直接判定即可。
二、检测依据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85.7-2007)中规定:固体废物依据(G85.1-G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①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②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
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④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
⑤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
⑥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
⑦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
危废鉴定
危废和固废的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
a、危废必须严格分类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不需要资质,而危险固废则不能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b、危废必须严格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危废鉴定

如何鉴定物品是属于固废还是危废?


物品危废鉴定的前提条件在于满足属于固体废物,因此,进行固废危废鉴定之前先要进行固体废物检测,常见的固体废物检测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无机元素及化合物:铜、锌、镉、铅、总铬、六价铬、烷基汞、汞、铍、钡、镍、总银、硒、无机氟化物。
有机农药类:灭蚁灵。
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硝基苯、对硝基氯苯、苯并(a)芘、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
挥发有机化合物:苯、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丙烯晴、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在满足固体废物的条件下,对物品进行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反射性和性等危险特性检测,若具备其中一种或多种特性的,则判定该物品属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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