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日期 :2023-03-30 13:40 编号:4809320 发布IP:112.87.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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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苏州废气检测,苏州废水检测,苏州噪声检测,苏州土壤检测,苏州固废检测,苏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苏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苏州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苏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苏州食堂油烟检测,苏州环评检测,苏州环保竣工验收检测,苏州室内空气检测,苏州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006年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2010年顺利通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获得江苏省安监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2014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2014年12月03日被江苏省环保厅公示为“批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综合)环境检测机构”。公司检测用房4000平方米,实验室面积3300平方米,检测仪器设备230多台,辅助设备60余台,固定资产2700余万元,现有检测项目包括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空气和废气(含室内空气)、生活饮用水、土壤、底泥、固废、噪声、装饰装修材料、有毒物质,以及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共808项,基本覆盖了环境检测,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各个领域,能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公正数据,并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与评价报告。公司全面贯彻“科学规范、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质量方针,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服务意识,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公司以创建环境检测实验室、满足客户需求和服务大众为宗旨,立足苏州,服务省内,全方位致力于环境和职业健康领域的检测与咨询,公司将以卓越的品质、优质的服务、规范的检测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与广大客户同心协力,共赴。

苏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该业务以建设项目实施的工程内容为准,主要针对试运行期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现状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 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现状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识别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卫生补充措施;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客户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卫生审查认可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说明书 6、所有的原辅材料的产品安全数据(msds)和产品成分及消耗量 7、总平面布置图 8、车间平面布置图(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数、型号) 9、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流程说明 10、防护设施设置情况 11、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12、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13、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汇总表 14、试运行期间的一般资料(试运生时间、目前负荷情况、有无发生安全事故和职业卫生中毒和意外事件等)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现状评价意义】: 具体因素----通过质谱分析等多种手段明确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具体数据—--通过现场检测明确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浓(强)度;具体问题—--通过防护设施检测等手段明确作业场所存在的问题;具体对策—--通过综合分析改善存在问题,降低企业风险。【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现状评价周期】: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一次【报告时间】: 自采样结束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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